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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規劃設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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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城市總體規劃

      總體規劃亦稱“總體設計”。是建設單位在編制初步設計和擴大初步設計之前,所進行的一個輪廓性的全面規劃。它既包括項目的近期建設計劃,也要考慮項目遠景發展設想。其主要內容包括建廠指導思想,總平面布置,生產與生活區的規劃位置,道路、鐵路專用線、河渠、電訊、電網的分布,廠內生產過程流向,與鄰近廠礦的協作關系,工藝流程和技術裝備水平,工程進度與總概算等。它不僅為初步設計提供依據,而且對發展遠景作出規劃??傮w規劃綱要:文本、說明、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總體規劃:文本、圖紙及附件(說明、研究報告、基礎資料)城市總體規劃、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:規劃區范圍、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、水源地和水系、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、環境保護、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內容:

      (一)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

      (二)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

      (三)分析城市職能、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

      (四)提出禁建區、限建區、適建區范圍

      (五)預測城市人口規模

      (六)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,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

      (七)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

      (八)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

      (九)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市域城鎮體系


      規劃內容:

      (一)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

      (二)確定生態環境、土地和水資源、能源、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,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

      (三)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,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、職能分工、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

      (四)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、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

      (五)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;原則確定市域交通、通訊、能源、供水、排水、防洪、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,重要社會服務設施,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

      (六)根據城市建設、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。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

      (七)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中心城區


      規劃內容:

      (一)分析確定城市性質、職能和發展目標

      (二)預測城市人口規模

      (三)劃定禁建區、限建區、適建區和已建區,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

      (四)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;確定需要發展、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,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

      (五)安排建設用地、農業用地、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

      (六)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,確定建設用地規模,劃定建設用地范圍

      (七)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,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(建筑密度、建筑高度、容積率、人口容量等)

      (八)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,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

      (九)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,落實公交優先政策,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。

      (十)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,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(綠線),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(藍線),確定岸線使用原則

      (十一)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,劃定歷史文化街區、歷史建筑保護范圍(紫線),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;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

      (十二)研究住房需求,確定住房政策、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;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、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

      (十三)確定電信、供水、排水、供電、燃氣、供熱、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

      (十四)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,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。

      (十五)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,提出防洪、消防、人防、抗震、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。

      (十六)劃定舊區范圍,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,提出改善舊區生產、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。

      (十七)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。

      (十八)確定空間發展時序,提出規劃實施步驟、措施和政策建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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